回到顶部
2025-01-01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行业动态 > 数据共享 > 期刊杂志 >

医方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维权)

  案例回放 患者蒋某因感冒到某乡镇卫生院输液,医生王某为其做青霉素皮试,皮试后,蒋某出现手脚发麻,呼吸困难、紫绀、血压下降、昏迷、肢体强直等症状,身体有严重不适反应。王某随即对蒋某进行抢救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最后,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随即将乡镇卫生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药费、丧葬费等4万余元。经尸检分析,患者死亡原因为青霉素过敏性休克。法院审理认为,患者是在青霉素皮试后产生过敏反应死亡,非输液过程中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医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临床药物手册》中规定:用药(青霉素)前务必先做青霉素皮试 ......
 百拇医药网 http://www.100md.com/html/paper/1007-614X/2011/13/23.htm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2216 字符。
上一篇:加薪不足以让社区医院摆脱“人才荒”(管理在线)
下一篇: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被告的几种情形(法律维权)
Copyright © 2012-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京ICP备06040839号-8  XML地图  模板巴巴
行业动态 | 生活保健 | 中医中药 | 美容天地

扫码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