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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让病历成为诉讼的“把柄”(法律维权)

  病历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在诸多案例中,病历成为法院判决的关键证据,医疗机构应该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并在一定期限内保管好患者的病历,方便患者就诊的同时,也为医疗机构留取证据。然而,在医疗实践中,病历成为很多医疗纠纷的导火索,其书写、修改、保管等问题都应引起医方的注意。我们先看两个例子。

 案例一 老年癌症患者在某县医院住院治疗12天后死亡,患方发现患者死亡前的48小时内,医生没有病程记录,在已有的病程记录中,没有呼吸机使用参数记录,护士多次使用吗啡而没有医嘱,患者家属因病历问题将医院告上法庭,诉讼中医疗机构因病历瑕疵而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二李某因分娩进入某县医院,医院对其进行了腰硬联合麻醉下的剖宫产。次日,产妇双上肢出现了丘疹、发热和感染症状,几天后产妇上肢出现大面积红肿水疱。后经检查,确诊为左额颞叶脑梗死。医患双方发生争议,患方要求复印住院病历等资料时,遭到医方拒绝。医方因举证不能导致鉴定无法进行而被法院判决承担全部责任 ......
 百拇医药网 http://www.100md.com/html/paper/1007-614X/2011/06/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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