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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接诊途中受阻患者死亡谁之责(医师与法)

  案情

 2001年1月3日,展某之妻梁某因故摔倒,头部受伤,于是拨打了S医院(S医院为该县人民医院)的120急救电话。在120救护人员接诊前,梁某已处于昏迷状态。当天下午15:00许,接诊梁某的救护车在返回途中,与顺行的石某驾驶的拖拉机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为S医院负责事故的全部责任。15:30许,事故双方在等待处理的过程中,被告屈某驾驶的农用四轮车又撞在停放的120救护车上,经交警部门认定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在第二次事故发生时,120车上没有医护人员。事故约于16:00处理完毕。事故处理后,梁某被送往S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左耳后皮挫伤。住院后,共花去医疗费11456.8元,展某支付2000元,剩余款项由S医院支付。梁某于2001年4月5日在S医院死亡。展某遂将S医院告上法庭,并要求被告支付生活补助费、护理费2727.24元,死亡补偿费45154元,丧葬费800元,交通费1200元。在公安局所作的尸检中,因原告展某要求,未对内部进行尸检。

 技术部门对死者梁某的死亡原因进行分析认为:梁某原患主血栓后遗症十余年,脑干出血致人死亡的几率>85%,根据梁某上车前发生昏迷的情况,脑干出血及多器官功能衰竭为死亡的主要原因,而两次交通事故不是死亡的主要原因。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120救护车接诊前,死者本身即已发生病变。据梁某家属的陈述,梁某在上120的救护车前即已昏迷,在法医部门的材料中,经分析得出了梁某上车前的病变致人死亡的概率高达85% ......
 百拇医药网 http://www.100md.com/html/paper/1007-614X/2009/06/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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