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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医疗纠纷患方也应履责(法律维权)

  医疗纠纷的实质就是医患纠纷,既然是纠纷,肯定存在双方的对立统一关系。在既往各地发生的纠纷中,反映出以下3种原因类型:①纯粹由医方违规、过失、过错、解释不当引起的纠纷,可以称为纯粹医源性纠纷;②纯粹由患者及家属对医疗上的风险性、不确定性、个体差异性、未知性的理解不够或因目的性理由、有意性借口等因素引起的纠纷,而院方、医方没有任何不当者,可以称为纯粹患源性纠纷;③综合因素性纠纷,这类纠纷既存在一定程度的“医过失”或“医不足”、“医无理”,也存在“患不解”或“患不容”、“患渲染”等因素 ......
 百拇医药网 http://www.100md.com/html/paper/1007-614X/2010/07/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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