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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不配合治疗医方无过不担责(法律维权)

  《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及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第1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诊疗护理行为,必须得到患者及家属的配合,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如果是由于患者及其家属的原因延误了治疗,出现人身损害后果的,说明受害患者一方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如果患者的损害后果完全是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延误诊疗,医疗机构没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需承担责任。现通过一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 2008年10月,刘某因误咽鱼刺到A医院就诊,医生初步诊断为食道损伤,并给予抗感染治疗。2天后,刘某到该院复诊,检查见“食道下段近贲门处有一扁细鱼刺样异物”。医生想再次检查,却遭受患者拒绝,不得已只开具了消炎药让患者服用,医嘱随诊。5天后刘某到医院随诊,经医生再三动员,刘某同意做纤维喉镜检查,当医生准备经纤维支气管镜伸入其食道检查时,遭遇患者拒绝,医生不得已只得给患者做雾化吸入治疗,不料治疗时患者突然口吐鲜血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中,医生再三建议患者实施检查和治疗,但是患者一直拒绝,不配合治疗,最终导致患者死亡。医生已经尽到注意义务,也告知了患者病情以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但是患者不配合治疗,因此,医院对此不承担责任。, 百拇医药(龚楠)
 百拇医药网 http://www.100md.com/html/paper/1007-614X/2011/25/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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