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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预防医学会关于开展2025年团体标准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预防医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我会将组织开展2025年团体标准立项申报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强制性标准要求规定。 (二)技术要求不低于强制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与现行标准无交叉、重复。 (三)科学有效、技术指标先进、经济合理。 (四)开放、透明、公平。 (五)符合“健康中国”建设和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聚焦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 二、申报范围 (一)拟申报立项的标准应符合疾病预防控制或公共卫生活动的干预技术或政策的有关规定,能帮助使用者在相关活动中作出适宜的或者更高质量的选择。 (二)中华预防医学会团体标准应侧重于疾病预防和构建健康环境的公共卫生政策落实,涉及从疾病三级预防到健康维护与促进等方面,区别于临床相关的诊断与治疗等医学实践。 (三)具体涉及专业领域包括且不局限于:病原生物、病媒生物、宿主动物、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营养和食品卫生、放射卫生、儿童与青少年卫生、环境卫生、地方病防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控、伤害防控等。 三、基本条件 (一)已做好制标的前期研究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工作。 (二)技术内容成熟,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先进性和实施条件。 (三)已采用国际通行的定量、定性系统评价证据分级工具对制定标准所用的证据进行评价、分级并形成推荐意见。 (四)标准编制牵头单位以及主要标准编制人已落实,主要标准编制人需为中华预防医学会会员。 (五)制标工作经费已落实。 四、申报程序 (一)拟申请编制标准的单位填写《中华预防医学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见附件),向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立项申请,将盖章的《中华预防医学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PDF电子版发送标委会邮箱:cpma_bzh@163.com。标准立项申请征集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15日24:00,逾期不再接收。 (二)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将按照申请书填写的完整和规范情况,是否满足《中华预防医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要求等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评估。 (三)通过完整性评估的立项申请,由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报中华预防医学会审核同意后,组织开展立项遴选(时间及安排另行通知)。 五、其他 请申报单位认真学习《中华预防医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中华预防医学会团体标准立项评审和标准审查实施细则》《中华预防医学会团体标准制定技术手册(试行)》,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申报材料准备。 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将适时举办标准技术培训班,开展相关技术辅导。 联系人:蒋炜,联系电话:18500185929 联系邮箱:cpma_bzh@163.com 附件:中华预防医学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 中华预防医学会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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