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8年 11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六条: 对一百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区、县人民政府按月发放营养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的规定,经请示市人民政府批准,从今年1月份起,对全市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营养补助费100元,其费用由所在区、县财政支出。1-4月份的营养补助费于5月份给予补发。今后各区、县老龄委要切实掌握本区、县百岁老人的变动情况,及时增减调整,做到不漏、不重。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

进入天津市养老院首页 天津市养老院推荐、资讯、政策、专题、标准规范;

天津市养老院一览表 天津市养老院、养老机构、老年公寓、敬老院、收费价格、收费标准、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