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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沪民救〔2015〕13号)

本市农村五保日常生活供养标准调整为不低于每人每月1030元(散居和集中供养为统一标准)。主要用于农村五保对象在食品、衣着、居住(即水电煤等)方面的支出,住房、医疗、丧葬及教育等方面的支出不纳入上述标准范围内。 二、资金来源 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所需资金,由所在区县财政承担,财力困难的区县在市财政下拨的转移支付中统筹安排。 有关农村五保对象在住房、医疗、丧葬及教育等方面的支出由区县财政另行按实列支。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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