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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沪民救发〔2015〕14号)

为保证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救济对象,其补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附件)。 二、标准调整后所需增加的经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对,精心组织发放,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3月31日 附件下载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元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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