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师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05 生效日期: 2011-01-05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医政发[2011]2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师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师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管理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目前,部分地区存在医师执业变更和注销不及时的情况。为加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尤其是医师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管理,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医师执业注册中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医师只有依法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才能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教,使医疗机构和医师了解医师管理的有关政策,充分认识及时办理医师注册有关手续的必要性以及违反规定的弊端和危害。

三、《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符合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的医师,尤其是调离、退休、退职、被辞退、被开除等的医师,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

四、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申请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医师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录入联网信息管理系统。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作者 [db: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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