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10 生效日期: 2011-01-10

发布部门: 四川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川卫办发[2011]26号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1〕26号)

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厅直属医疗机构,卫生部驻川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2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到有效的监督管理是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的有效手段,是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的催化剂,是维
护医患和谐关系的必要方法。要认真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自查清理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把依法执业、规范执业的意识深入贯彻到每一所医疗机构、每
一名医务人员。

二、严把资格准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目录》的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医疗美容机构和医疗机构内设美容科室的准入管理,重点放在医疗机构的名称、诊疗科目、人员、设备、医疗美容项目等基本准入项目,对于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一律不得核准登记。

三、认真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治理

各级医疗美容机构和开展了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要立即对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目录》的要求开展自查清理工作,需要进行登记核准以及项目变更的,要及时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凡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要立即停止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相关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2011年3月15日前,组织开展一次针对医疗美容服务的专项检查工作,对辖区内的医疗美容机构和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的检查,检查的重点放在医疗机构是否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了诊疗科目登记核准、是否按照《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开展相关工作、从业医务人员是否拥有美容主诊医师资格、是否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等,对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要给予不良行为记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卫生部反馈回的医疗美容机构(含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相关信息与本单位掌握的
实际情况进行比对,有遗漏和错误的,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和修正,对达不到要求的医疗美容机构和医疗机构内设美容科室,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要求
的,必须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请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于2011年3月22日前,以市、州为单位将本地区医疗美容
服务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和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检查结果报告表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同时上报我厅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处。我厅将适时对各地的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治理情
况进行抽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将进行全省通报。

联系人: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处 王锦强

联系电话:028-86134912

传真电话:028-86132393

电子邮箱:wstyzc@gmail.com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作者 [db: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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