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分红、担责,对于公司股东而言,这些都是比较关注的热点。尤其是在公司破产清算或者被解散的时候,作为股东其实也担心自己会受到牵连。要注意的是,在不同的情况下,股东其实需要承担的责任不同。
损害赔偿除了一般的人身侵权外,还涉及到了特殊侵权,如高空坠物、动物致害、污染损害、消费侵权等等。遇到不同类型的侵权事故,有必要采取不同的方式来处理。尤其要注意其中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的特殊规则。
知识产权出现侵权的情况比较多,尤其是当下我国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之后,出现维权的情况也日益增多。面对不同类型的侵权纠纷,案由侧重点不同,导致解决途径不尽相同,而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往往也各不一样。
征地与拆迁是两个方面,但即使同属于征地或者拆迁,因为各地征地或拆迁的原因不同,实际被征收的土地、拆迁的房屋情况不一致,这些首先会对当地的补偿标准造成影响,进而也会影响到最终计算出来的征地或者拆迁补偿数额。
在对劳动纠纷进行处理的时候,当事人要注意法律中规定的劳动纠纷诉讼时效问题,同时也不能忽视了劳动纠纷举证责任,毕竟在对纠纷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只有提供有效证据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毕利传律师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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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晶晶律师金华
主办律师
13665899712杨晶晶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律专业,现为浙江联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律师,任中共浙江联浩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吴坚平律师
吴坚平律师,女,汉族,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法律知识,善于倾听、沟通、同时具备民商事领域法律纠纷诉讼和非诉经验,主要业务领域涉及合同法、商事纠纷、刑事辩护、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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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工伤赔偿韩雪律师
擅长工伤纠纷,刑事辩护,劳动仲裁,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律师咨询,诉讼指导, 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树立了群众口碑,争取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让你们感受到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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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被告住所地。
解析: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立案登记制,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法院才应予受理,否则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其中,原告提起的诉讼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之一。
换句话说,原告只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可能会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外地人欠钱在本地可以起诉。如果被告已经在本地居住了一年以上,是可以在本地法院起诉的,需要提交一年以上居住的证明文件,可以去公安局查下对方有没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居住证或暂住证一年以上的符合本地起诉的条件。没有办理居住证的,可以提交街道办事处或者居委会的证明文件。
李中敏律师回复您好!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离婚可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婚后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存在纠纷的,可以到法院起诉,建议详述案情
顾倩律师回复你好,具体房产是情况是怎么样的呢?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是首付还是全款?
杨丽萍律师回复这个要看房屋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具体进行分析,婚前财产不因为婚姻的存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李焕稳律师回复结论:不算。
解析:
如果父母在去世前就把房子过户给别人的,房子的产权已经变了,所以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您好!具体要看怎么处置,如果所示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法定继承人之中的某一个继承,是遗产但是由遗嘱被指定人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遗产指的是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前的个人的合法财产,如果您的父母在去世前房产已经处分给别人了,那么房产不属于您父母的遗产
杨丽萍律师回复遗产时自然人死亡后留下的合法财产,如果已经被处置,则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李焕稳律师回复需视具体的情况判断,如生前已经进行处分的,可能无法作为遗产继承,具体的情况可以电询
顾倩律师回复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等相关证据来分析;
如果有有效遗嘱,按照遗嘱继承;否则按照法定继承;
我长期代理房 继承纠纷的案件,可以看我的案例;
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代理维权,可以与我微.信联系付费咨询、协商代理事宜。
处置过的房屋是指已经买卖过的房屋或者已经过户给别人的房屋的话,不算遗产。
刘堂律师回复处置过的已经没有所有权不属于遗产,具体好要进行详细判断,供您参考。如有需要可与我直接电话联系,入市在北京可见面详细咨询。
田留苗律师回复有没有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合同对于装修公司使用材料有无明确约定,具是材料是什么方便不符合要求,如解约理由符合法定或约定,可以不支付违约金。如被判定你的单方解约,解约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违约金支付标准按照约定,如约定过高,可以按照损失情况进行调整
崔迎春律师回复违约金数额要根据合同约定和违约情况来确定。根据您的描述,如果装修公司材料不符合要求,要看具体情况来确定。您可以和我联系,我们一起商讨最佳维权方案
李垚律师回复您好,具体要看施工程度、违约情况及合同约定,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赔付。
文国飞律师回复你好,建议你们积极应诉,请问你们是担保人吗?抵押担保到期可以撤销吗,不需要,担保法规定,担保可以有保证、质押、抵押等形式,担保人是其中的保证,质押一般适用于动产担保,抵押则适用于不动产担保。建议您来电详细说明以便我帮您分析,我会维护您的最大合法权益。
黎栋律师回复这个要看整个案子的债权,载物关系,还有做担保的人有哪些,但是你们现在已经被起诉了,那么至少要先去应诉
赵慧茜律师回复您好,请问是债权人告的么?债权人有没有先告您的亲戚呢?您亲戚现在的财产情况如何的呢?当时实际签订借款合同的人是谁呢?您方便和我详细沟通一下的么?
石佳佳律师回复问题示例
两个人因为起争执打架,一方重伤住院,另一方当场被抓,已经关在看守所一个月了,家属也不知道什么情况;取保候审怎么办理?情况有多严重?会坐牢吗?家属可以去看守所探望吗?
欠钱不还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向法院起诉处理,当事人可以提交相关借款的证据和材料,在规定的诉讼时效范围内向法院起诉处理,具体情况下可以由法院在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后来进行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