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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耀平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的法律探讨

  近期,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沙尔沁沟门卫生室乡村医生潘耀平给患者陈泽荣实施医疗行为被地方法院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罪”一案引起各方关注,作者认为几个相关法律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如何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联

 在患者未行尸检致死因不清的情况下,是否可确定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第335条规定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之成立要求医疗行为必须与患者的死亡或严重损害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患者的死亡结果不是因为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而是因为其他因素的介入所致或其他医务人员行为导致,意味着行为人在医疗过程中的行为与患者死亡结果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不能认定行为人承担“致使就诊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需特别注意区分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民事法律在寻找致害人和救济受害人发生冲突的情况时,将首要价值取向定位为对受害者的救助,遵循“怀疑从有”的原则。所以,在民事司法审判中宁可将一种不确定但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因果关系认定成立,目的是让每个今天虽未受伤但可能受伤的社会公众产生“安全感”。但刑法上,在寻找加害人和惩罚加害人发生冲突的情况时,将首要价值取向定位为对真实加害人的寻找上,即在刑事责任追究过程中,如果存在不确定但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因果关系时 ......
 百拇医药网 http://www.100md.com/html/paper/1674-3989/2015/12/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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