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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若干问题思考

当前位置: 首页 期刊 《中国医院院长》 2016年第4期 编号:12764770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若干问题思考 http://www.100md.com 2016年4月1日 中国医院院长 2016年第4期 与《侵权责任法》相适应的问题,医疗意外险应统筹推进,《草案》应凸显“预防”功能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就《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伴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草案》前身——《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侵权责任法》内容冲突的部分亟待修订。同时,浙江、天津、上海等地尝试通过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处理医疗纠纷取得的成功经验,为《草案》所吸纳,也成为最大亮点。然而,《草案》中仍有几个关键问题有待商榷。

 与《侵权责任法》相适应的问题

 第一,“医疗事故”概念保留释疑。

 《草案》继续保留了医疗事故的概念,作者理解这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首先,虽然伴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不再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再使用“医疗事故”这一概念,转而开始使用“医疗损害赔偿”或“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作为案由。但是医疗事故这一概念还应该继续存续,并回归其原本的职能。

 实际上,2002年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就是在人大没有关于医疗纠纷民事赔偿颁布特别立法的情况下,由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所以,其原本职能就应该是调整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立法,但是被“无奈”地赋予为调整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立法。

 作为行政机关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政管理的重要法律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必须继续存续,因为目前仅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根本无法将各种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中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覆盖 ......
 百拇医药网 http://www.100md.com/html/paper/1674-3989/2016/04/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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