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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措施不力 校方将负法律责任(警钟长鸣)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保障北京市2845所各类中小学150多万学生安全的《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于2004年1月1日施行。根据《条例》,北京市中小学生如因预防措施不到位而导致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校方将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学校必须履行多项具体预防职责。如: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等要符合安全标准;保障消防和其他应急设备有效运行;在选择与学生学习和生活有关产品与服务时 ......
 百拇医药网 http://www.100md.com/html/paper/1671-4636/2004/03/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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