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观察指标及评价标准
对两组患者进行为期1年随访,统计1年后治疗效果并进行统计学分析。治疗效果评价标准为:(1)经治疗后患者咀嚼功能恢复正常,无叩击疼痛感和松动感,X线下显示窦道及根尖部阴影完全消失,为显效;(2)经治疗后患者咀嚼功能部分改善,叩击疼痛感基本消失,有轻微松动感,X线下显示窦道消失,根尖部阴影明显减小,为有效;(3)经治疗后患者咀嚼功能未见改善,有叩击疼痛感或松动感,X线下显示窦道及根尖部阴影较治疗前无缓解,为无效;总有效率=显效率+有效率[4]。
1.4 统计学处理
数据以统计学软件SPSS 19.0分析,计量资料以(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采用字2检验,P 上一页 第 1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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