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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下的医疗责任免除(依法论事)

  编者按2008年5月12日,我国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里氏8.0级特大地震灾害。这次灾害造成数以万计的群众受伤,而这些受伤的群众大都出现了“严重骨折、患者肢体坏死”等症状,需要紧急处理,但是被救治者的家人和亲属,要么在地震灾害中死亡,要么已经失踪,而其本人也可能已经处于“昏迷或神志不清”的状态,无法对如此“重大决定”做出判断。而病情的危机性,又迫使医疗救护人员不得不马上进行治疗。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医疗救护人员如何应对如此“突发事件”?也就是说,医疗技术人员如何才能既挽救被救治者的生命又不需要承担由此带来的医疗责任?此外,一些头部重伤且处于昏迷状态的被救治者还需及时给予手术,在这种特殊情况,对被救治者的知情权如何保障?

 由于医疗技术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在医疗实践中,法律已经规定了属于法定免责的事由和项目,在医疗事故纠纷中,灵活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将会很好的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失。

 不可抗力 依法免责

 不可抗力免责的法律规定来自于我国民法的一般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 ......
 百拇医药网 http://www.100md.com/html/paper/1007-614X/2008/15/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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