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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会诊酿事故医生医院共担责(医师与法)

  事件回放

 2007年10月底,张某不慎右腿股骨骨折,为了节省费用,由其所在镇医院聘请专家于某为其做手术。于某为患者张某手术植入钢板固定,嘱患者张某1年后拆除。7个月的时候张某腿内钢板断裂,右腿出现肌肉萎缩。张某找到于某,于某告诉他不用二次手术,但张某每天疼痛难忍,于是找到镇医院,才得知于某未履行会诊手续,为“走穴”医生。张某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

 鉴定结论:镇医院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医院负次要责任。当地卫生部门对于某进行了降级等行政处分。张某不服,决定申请二次鉴定,并以非法行医罪追究于某的刑事责任。

 导师点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案例中于某没有履行会诊手续,属私自会诊,根据上述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给予于某行政处分是恰当的 ......
 百拇医药网 http://www.100md.com/html/paper/1007-614X/2009/17/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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