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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员无医师资格参与抢救致人死亡如何处理

  律师分析

 本案中,对于无医师资格的急救员宋某参与抢救致人死亡如何处理的问题,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急救中心的行为是否涉及行政违法,是否应受到行政处罚:二是急救中心的行为是否涉及民事违法,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两者必须区分开来进行分析。

 第一、就行政处罚而言,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这对于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资质进行了严格规定,即相关从业人员必须是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在本案中,北京市红十字会急救中心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却安排不具备医师资格宋某担任急救员并出车参与抢救,这属于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百拇医药网 http://www.100md.com/html/paper/1007-614X/2009/01/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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