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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注意义务缺失遭赔偿(法律维权)

  林某,男,75岁,2009年11月23日上午9:00,因骑摩托车摔倒而被送到骨伤医院,医护人员首先安排其等待CT检查,但没有对血压、心率等生命体征做检查。上午10:30许,医护人员发现林某血压明显降低,心率加快,立即采取输血等措施。11:35分,林某呼吸心跳停止,医院立刻实施吸氧、人工呼吸、心脏按摩、电除颤等抢救措施,抢救60分钟后,林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认为,林某被送到医院后,医护人员并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及时救治,结果延误了诊治时间,导致老人死亡。林某家属向法院提出了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31.8万余元。

 鉴定结论 林某的死亡原因为腹部闭合性损伤、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骨伤医院注意义务缺失,承担主要责任 ......
 百拇医药网 http://www.100md.com/html/paper/1007-614X/2010/44/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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