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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医疗“过度”应从技术层面界定(法律维权)

  《侵权责任法》第63条有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的规定,似乎给广大医务人员上了一道“紧箍咒”,虽然该条规定并无具体实施方法来界定何为“过度”医疗,但我们可以看到目前对这条规定的解读已经以各种方式出现,作为一名医生我认为应该理性地看待这个问题,从技术层面界定“过度”。

 比如肥胖患儿来就诊,患儿家长认为肥胖只会影响身材面貌,殊不知从医疗角度讲小儿肥胖有可能影响身体发育、性早熟等一系列问题,如果因肥胖让患者测激素,家长可能并不能理解 ......
 百拇医药网 http://www.100md.com/html/paper/1007-614X/2010/33/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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