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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将伴《侵权责任法》“登堂”(法律维权)

  目前,我国医疗事故赔偿主要依据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赔偿;而在诉讼过程中经过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才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一般侵权确定民事赔偿。

 实践中,由于二者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差异较大,导致了不同的赔偿结果,这就是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论的“二元化”问题。其中,广受关注的就是构成医疗事故并导致患者死亡的,是否应该支付死亡赔偿金问题。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并无规定死亡赔偿金,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致人死亡的,应该支付死亡赔偿金。

 鉴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死亡赔偿金未做具体规定,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是否支付死亡赔偿金问题,在实践中争议最大,且全国各地法院做法不一,直接导致了同类型案件最后判决结果不一,赔偿数额不同,损害了司法的统一性,也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统一性。该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是对所有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同样,医疗损害责任也必须适用该规定,而且该法所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已经涵盖了目前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考虑到《侵权责任法》是上位法,其效力高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笔者认为在《医疗事故条例》未做规定的情况下,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支持死亡赔偿金的诉求。, http://www.100md.com(史羊拴)
 百拇医药网 http://www.100md.com/html/paper/1007-614X/2010/12/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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