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顶部
2025-01-01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行业动态 > 数据共享 > 期刊杂志 >

如何履行告知义务才不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案例回放

 患者,女,13岁,因血小板减少入住南京某医院,医院诊断为“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并采用大剂量甲泼尼松治疗。激素冲击治疗引起患者肺部霉菌感染、脑梗死和继发性糖尿病,患者医治无效于同年死亡。原告以医院治疗前“没有说明不良反应及相应后果,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0万元。

 法院判决

 医院对患者进行有创性手术或特殊治疗,应将有关治疗的疗效、危险性等情况告知患者,患者可依此做出是否接受治疗的决定。在本案中,被告未向患者告知特殊药物治疗的疗效、不良反应及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违反了作为医疗单位应尽的告知、说明义务,致使原告丧失了医疗方案的选择权,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
 百拇医药网 http://www.100md.com/html/paper/1007-614X/2010/11/23.htm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2381 字符。
上一篇:公立医院改革分享巴基斯坦经验(管理在线)
下一篇:知情同意权的意义与《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Copyright © 2012-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京ICP备06040839号-8  XML地图  模板巴巴
行业动态 | 生活保健 | 中医中药 | 美容天地

扫码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