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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尽到相应义务患者擅自外出责任自负(法律维权)

  患者外出,出现不良后果,责任如何承担?这一直是困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问题。有人提议,可以由患者写“请假条”,明确“患者外出一切后果责任自负”,这样医院便不用承担责任了。但是,无论是从法律规定上,还是司法实践中来看,这种观点都是行不通的。

 从法律规定来看,患者所写的“请假条”的本质 ,是患者为了获得出去的机会而与医院讨价还价的结果,本质上是协议,因而应当服从《合同法》的要求。《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百拇医药网 http://www.100md.com/html/paper/1007-614X/2011/30/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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