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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跳楼自杀,诉称医院“冷暴力”被驳回(法律维权)

  案例回放

 2011年2月28日晚7:00,孙老先生因为患严重的肺部感染,入住某院治疗,由于病情恶化,又被送往重症监护室。患者家属称因患者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搀扶,医务人员显得极为不耐烦,且有刺激患者的言语,因此孙老先生从11楼病房跳下,经鉴定为创伤性休克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亲属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46万余元。对此院方不承认存在责任并拒绝赔偿。

 经审理,孙老先生的死亡并非医院过错所致。法院判决该医院不承担责任,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尽到相应注意义务 医方对患者安全不担责

 医院除了应避免医疗损害(技术损害、伦理损害和医疗用品损害),对患者人身安全担负的责任主要是医疗服务环境的安全责任 ......
 百拇医药网 http://www.100md.com/html/paper/1007-614X/2011/29/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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