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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对医疗损害鉴定机制的影响

  案例回放

 患者高某因慢性重型肝炎在某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对患者高某在全麻下行原位肝移植术。2个月后出院,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定期复查,不适随诊。不久,高某因“肝移植术后13个月,发现肝右后叶占位2周”在上述医院处住院。出院诊断:原发性肝癌(肝右叶),肝移植术后。2个月后高某死亡。

 患者家属起诉称:高某因医院误诊,致使高某失去了最佳治疗时机,延误病情并进而导致其死亡,请求判决某医院向患者家属刘某、高某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 657 110.58元。

 医院认为其没有任何过错,不同意高某某、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委托北京市西城区医学会就某医院对患者高某的诊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高某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对此鉴定结论予以认可。然而,对鉴定分析意见其中的一项“医方应加强对肝移植术后患者的随访 ......
 百拇医药网 http://www.100md.com/html/paper/1007-614X/2011/27/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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