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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应重视“可允许范围内的”医疗损害(法律维权)

  在诊疗活动中,除医疗必需的损害,即为达到医疗服务的目的而必需实施的会对人体器管、组织造成的损害(又称侵袭性医疗行为如手术)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所致患者的损害结果也时常发生。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看来,患者在执业医师的诊疗活动中造成的医疗损害,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应承担赔偿法律责任 ......
 百拇医药网 http://www.100md.com/html/paper/1007-614X/2011/23/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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