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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患方私签协议医生被判赔(法律维权)

  案例回放

 2006年3月3日,张某之妻因腹泻到某医院急诊科就诊,输液后患者第2天死亡,患者家属找到医院索赔时,急诊科主任朱某答应赔偿。同年3月11日,双方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给予死者家属一次性补偿金13.6万元。6个月后,张某仍没有拿到补偿金,便将医院告上法庭。医院代理人表示,朱某签协议不是职务行为,而医院对患者死亡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朱某签协议属于个人行为。判决协议有效,急诊科主任赔偿患者家属13.6万元,医院不承担责任。

 律师分析

 医生可以代表医院与患方签署协议

 所谓职务行为,是指具有特定身份的工作人员 ......
 百拇医药网 http://www.100md.com/html/paper/1007-614X/2011/21/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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