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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迷不悟非法行医遭判刑再敲警钟走穴需严加监管

  案例回放

 赵某是A市医疗机构医师,具有医师执业证书。自2005年起,赵某开始在B市某私人诊所行医,先后于2005年9月及2006年8月两次被B市卫生局行政处罚。但赵某仍然偶尔在该私人诊所进行非法行医活动。2006年8月16日9:00许,赵某在该私人诊所内用药物利凡诺为妊娠4个月的张某引产,导致张某腹痛、呕吐不止。次日,张某在B市妇女儿童医院抢救,但最终因急性肾小管坏死、急性肝坏死致急性肝功能及肾衰竭抢救无效死亡(药物利凡诺引产方式为早期医院采用,现通常不再使用,引产时,若利凡诺过量,会引起急性肝肾衰竭)。2006年B市公诉机关以赵某构成非法行医罪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判决赵某10年有期徒刑。

 律师分析

 跨地点行医致患者死亡 构成非法行医罪

 关于非法行医罪 ......
 百拇医药网 http://www.100md.com/html/paper/1007-614X/2011/07/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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