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顶部
2025-01-01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行业动态 > 数据共享 > 期刊杂志 >

手术时机选择不当,患者获赔57万(法律维权)

  【案例回放】

 2008年1月,孙某因车祸就诊于市某医院,经诊断为左股骨闭合性骨折,医院为孙某实施了“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术后,孙某持续高热,经医院采取抗感染治疗,体温仍未能降至正常。

 3月初该医院为孙某做了诊断性穿刺,结果为“葡萄球菌感染”。经半个月治疗仍未收到任何效果。之后孙某转到省某医院骨科,诊断为“低毒性骨感染”,经多次手术,体温降到正常,但骨折仍不能愈合。2011年10月孙某出院,病情有所好转,但需借助双拐行走。

 随后,孙某将市某医院告上法院,法院委托太原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析意见为:本病例诊断明确,患者具有手术治疗指征,但手术时机选择不当,左股骨系潜在开放性骨折和最终的骨感染有一定关系。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孙某不服,提出重新鉴定。省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为:医方的医疗行为违反了闭合性骨折的诊疗常规,应待全身情况好转后再择期手术为宜,医方的过失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 最后判定由医院赔偿患者57万元 ......
 百拇医药网 http://www.100md.com/html/paper/1007-614X/2013/30/30.htm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4283 字符。
上一篇: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督查将展开(新闻速读)
下一篇:封存病历的时候,哪些人应当在场?(法律维权)
Copyright © 2012-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京ICP备06040839号-8  XML地图  模板巴巴
行业动态 | 生活保健 | 中医中药 | 美容天地

扫码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