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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先天缺陷未发现,医院应否担责?(法律维权)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医方存在何种过错?医方侵害了谁的权益?何种权益?医方为何需要赔偿?医方所承担的是何种性质的赔偿?

 [案例回放]

 2011年8月下旬,曹某在当地乡卫生院检查确认已怀孕,考虑到曹某已34岁,为了确保母婴健康,曹某与丈夫于9月中旬来到市郊一家专门的爱婴医院接受孕情检查,经该医院行胎儿B超、四维彩超检查及其他各项检查,检查结果均显示胎儿正常。在主治医师的建议下,医院以优惠的价格为曹某建立了胎儿健康检查档案,曹某可不定期前来检查,直到分娩。

 此后,曹某又先后4次到该医院检查,检查各项结果均与第一次相同,医院出具的检查报告未显示胎儿有异常。2012年5月27日晚,曹某突然出现分娩症状,丈夫与家人急忙将曹某送往就近的卫生院,1小时后,曹某顺利产下一男婴 ......
 百拇医药网 http://www.100md.com/html/paper/1007-614X/2013/29/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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