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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走穴 医生需谨慎为之(法律维权)

  [案例回放]患者张某到陕西某中心医院看病时,接诊医生孙某根据诊断结果推荐张某到A医院外科中心做手术,孙某一并告诉张某,去A医院手术,是因为他经常“走穴”到A医院,去A医院仍然是张某负责孙某的手术。张某答应。然而,由于在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患者术后出现感染症状。看到张某这样,孙某再次让患者转入自己所在的中心医院,患者住院2周,治疗效果仍不见好转。此后,张某转入多家医院治疗,花费了巨额费用,最终也没有痊愈,导致张某面部左侧偏瘫,经鉴定为七级伤残。于是。张某把A医院和孙某所在的中心医院一起告上法庭,请求两个医疗机构一起承担责任。

 请问该中心医院是否要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条确立了医疗损害侵权中的两个原则,一是医疗损害侵权中适用过错原则,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时,方才承担侵权责任;二是雇主赔偿原则,即医疗损害侵权中,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医务人员有过错,其赔偿责任均由该医疗机构承担 ......
 百拇医药网 http://www.100md.com/html/paper/1007-614X/2013/19/3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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