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顶部
2025-01-01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行业动态 > 数据共享 > 期刊杂志 >

医院未采取措施致使案件丧失鉴定条件的,应如何处理?

  事情经过

 2008年7月31日上午,焦某之妻马某因感冒到某职工医院就诊。在该医院门诊输液、用药治疗中,出现全身青紫现象,于当日13:00猝死。马某门诊病历显示曾有多种药物过敏史。焦某为弄清其妻死亡原因,曾找院领导咨询,但焦某被推诿去找主管医生。当晚,焦某将妻子尸体运至殡仪馆。焦某无法接受妻子的死亡,和医院协商后,一起向某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由于治疗的药品、残液、器械未作封存,且48小时内未做尸检,丧失鉴定条件,鉴定申请未被受理。后原告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百拇医药网 http://www.100md.com/html/paper/1007-614X/2013/14/32.htm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2203 字符。
上一篇:如何把握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度”(法律维权)
下一篇:当医生遇上患者恩怨便会搁置一边(医师博客)
Copyright © 2012-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京ICP备06040839号-8  XML地图  模板巴巴
行业动态 | 生活保健 | 中医中药 | 美容天地

扫码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