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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赔偿后又签定出伤残等级,医方需再赔偿

  ◎案例回放

 2011年12月初,17岁的麻某左脚出現一个肿块,并出現疼痛感。经当地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足腱鞘囊肿、纤维瘤,需要进行肿块切除手术,医方建议住院治疗。主治医生实施例行检查后,为麻某做了肿块切除手术。手术后,医方将切除部位的标本送往市一家专科医院做病理检查。1周后,报告单上的检查结果显示,该囊肿为恶性纤维组织细胞瘤,建议做免疫组化。术后11天时,麻某的左脚部出現出血、肿痛現象,而且不能下地走路,生活不能自理。麻某母亲决定转院到市一家中心医院治疗,经中心医院做免疫组化,院方诊断发現麻某左足细胞生长活跃,并见病理性核分裂,倾向恶变。

 2012年3月,麻某病情稳定后,其母亲找到原治疗医院,要求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医院提出进行医疗事故签定来确认双方的责任。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认为,医方对患者实行手术切除肿物病检,是诊断性治疗,符合较小肿物医疗常规,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方在诊疗及护理过程中,存在术前未履行相关告知及术前签字,违反医疗常规。但上述违规行为并未给患者造成额外人身损害,与患者之后的症状无因果关系 ......
 百拇医药网 http://www.100md.com/html/paper/1007-614X/2013/09/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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