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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诊医院应合理履行转诊义务(法律维权)

 首诊医院存在两方面过错

 本案是一起因医疗机构未能妥善履行转诊义务而导致的一起医疗纠纷。所谓转诊义务,是指医疗机构对本院治疗范围之外的患者或超出治疗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运到有治疗条件医疗机构的义务。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患者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患者,应当及时转诊。”《医院工作制度》规定:“急诊患者不受划区分级的限制,对需要转院的急诊患者须事先与接诊医院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得转院。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较重患者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规定:“抢救急、危、重患者,在病情稳定以前不许转院。因首诊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需要转院而病情又允许转院的患者,必须由首诊医院同有关方面联系获允。”

 根据以上法律及法规规定,首诊医院存在两方面的过错:一是未对患者是否适合转诊进行评估。如转诊将产生较大风险时暂不转诊,可请有关专家来院会诊、治疗等病情稳定后,再行转诊。张某发生肺栓塞,情况比较危急,医院作出了转诊的建议,虽然该转诊是征得患者家属的同意 ......
 百拇医药网 http://www.100md.com/html/paper/1007-614X/2013/07/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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