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婴儿王某2010年9月28日在某区第一人民医院出生。同年10月1日,婴儿被医务人员推去洗澡后出现脸和身体发紫等症状,经检查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病,遂转往该院儿科急救,后又转往儿童医院抢救。婴儿12天后出院,但已落下新生儿缺氧缺血脑病及高胆红素血症等后遗症。11月9日,王某的父亲向区卫生局提出申请要求处理,区卫生局予以受理。2011年1月10日,根据区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区卫生局进行了调解,由区第一人民医院赔偿王某人民币3万元。2011年12月20日,王某父亲以赔偿数额太少,显失公平为由向区法院提起诉讼。医院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予以辩解。
分析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王某父亲通过行政处理方式主张过自己的权利,即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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