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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病历”真实性认定的有关问题(法律维权)

  案例回放

 2011年10月17日,患者杨某到A医院就诊,行全麻下、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术后5d出现应激性溃疡穿孔,立即行剖腹探查术,术后杨某在未治愈的情况下于2011年12月5日出院。出院后次日在家中死亡。尸检结论为患者术后有中一重度心室壁心肌间质脂肪组织浸润,可使心脏代偿能力下降,导致心源性猝死。

 原告杨某的两位子女认为A医院的医疗过错最终导致了杨某的死亡,遂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对病历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A医院提供的病历不完整、不真实。理由如下:①当日“术前小结”中记载“拟行手术:腹腔镜探查,剖腹探查术”,但病历中缺少腹腔镜探查术的记录。②病历中2011年11月9日杨某的电子胃镜医学诊断报告单所载科别为内四科,住院号为47001,但实际住院科别是普外科,住院号为247001,且尸检报告详细记录单描述“表面光滑”,并没有胃溃疡、胃炎,而胃镜报告单却描述患者严重胃溃疡,故该份胃镜报告单不真实。

 法院经过对北京市的6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电话咨询,均被告知上述患方提出的病历瑕疵异议,并不属于伪造篡改病历的情况,针对上述瑕疵异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全卷证据材料综合认定真实性。据此,法院驳回了当事人中请真实性鉴定的申请,对病历的真实性问题进行了论证分析:第一,原告主张2011年11月2日医院在为患者杨某做剖腹探查术之前,还做了一次腹腔镜探查术,病历中缺少相关记录 ......
 百拇医药网 http://www.100md.com/html/paper/1007-614X/2016/07/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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