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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输血死亡,医院未依法封存和保管血液制品担责

  2008年7月12日,高某因腹泻到北京某医院就诊,医生以“消化道出血,消化性溃疡待查”收入消化科住院治疗,当日15:00为高某输入悬浮红细胞,几分钟后高某突然出现烦躁不安,并自行将输血管从手上拔出,15:20高某呼吸、心搏骤停,医生进行了心肺复苏抢救。1 h后,患者心跳恢复,但自主呼吸始终未恢复。17:10高某被转入ICU治疗,8 d后死亡。死亡诊断为“高敏反应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008年8月患者家属向人民法院提出医疗损害赔偿诉讼。

 医院辩称:封存的XXX203血液为输入患者体內血液,经过复检血型完全配合,患者死亡于输血超敏反应,是自身体质原因,医院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患方认为,根据医院血液科《取血登记表》记载,2008年7月]2日消化科为患者领取2袋血,编号分别为XXX203和XXX903。7月15日封存的血液编号为XXX203。患者出现输血反应后,医院对XXX203血液进行了复检,血型配合,但对另一袋XXX903血液未进行复检。医院不能证明为患者所输血液是XXX203,完全有可能为另一袋XXX903血液 ......
 百拇医药网 http://www.100md.com/html/paper/1007-614X/2016/01/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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