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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出生”的损害赔偿初探(探索与争鸣)

  (三)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现行法律中,无论是《母婴保健法》《侵权责任法》还是《合同法》,均可看出医方有责任为产妇提供产前服务,在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医方有义务检查出胎儿及孕妇是否存有疾病或缺陷,并有义务及时告知孕父母,使孕父母有决定是否生育的选择权。但是,我国现行法律仅规定了医方的义务,对于出现纠纷时该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当出生”问题一旦出现,从定性到权利主体、法律责任的认定、赔偿责任的构成要素及赔偿范围、赔偿计算方法等一系列具体问题均无法可依。这使得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中出现很多分歧,不同法官的自由裁量标准不同,同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完全不同,致使正义难以实现,也损害司法权威。

 首先,我国《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该为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经诊断若发现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缺陷,或者继续妊娠可能会对孕妇造成极大的危害的情况,医方有义务及时告知孕父母,这是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但是《母婴保健法》中并没有具体的相关规定,例如。没有规定责任如何认定,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医方存在过失;医方应承担多大的举证责任,依照何种标准赔偿,赔偿的是什么损失,是对新生儿父母进行赔偿还是对新生儿进行赔偿等等 ...... 上一页 第 1 2 3 页 下一页
 百拇医药网 http://www.100md.com/html/paper/1674-7526/2014/01/0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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