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年,Ashbaugh等[1]首次报道12例原发病不同、而临床表现以顽固性呼吸衰竭为特征的一组病例,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随后为临床所接受。此后,曾提出多个定义和诊断标准,相关问题一直是临床研究的热点。这些诊断标准,大多是在尚未完全明确ARDS病因、病理生理、流行病学等情况下制定的,因而它势必存在先天不足。目前被广泛沿用的是1994年欧美共识会议(American—European Consensus Conference,AECC)ARDS的诊断标准[2]。18年来,随着临床的应用和研究深入,对该综合征认识不断加深, AECC诊断标准引起了越来越多的质疑,迫切需要修订出一个能与时俱进的新标准。在这样的背景下,2012年新的柏林定义和诊断标准应运而生。
1 AECC诊断标准和相关争议
AECC的ARDS诊断标准为:①急性起病;②氧合指数(PaO2/FiO2)≤200 mm Hg(1 mm Hg=0.133 kP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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