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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需懂法(21)(互动平台)

 律师同志:

 我在某医院做第一次腹腔手术后,感觉腹部一直作疼,后在另一家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腹腔内有肿瘤,即在该医院做切除手术。手术后病理检查报告表明该肿瘤内有手术线头,应该认为线头是导致肿瘤的直接原因。我打算自己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直接向法院起诉某医院,迫使第一家给我做手术的医院提起鉴定,法院会受理并支持我的赔偿要求吗?

 张某

 张某同志:

 应该说是否由医院提起医疗事故鉴定与法院是否支持患者的赔偿请求有直接的关系。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的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您向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健康权赔偿之诉,则第一家医院就应该就其医疗行为与您的身体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其不存在医疗过程承担举证责任,而该举证责任在通常情况下是应该通过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来实现的,因此由该医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从而完成举证责任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

 如果该医院不提起医疗事故鉴定,很可能其举证不能达到医学会权威鉴定的证明的程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明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
 百拇医药网 http://www.100md.com/html/paper/1007-2950/2009/02/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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