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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行业)

  摘 要:本文从消费者的角度,在充分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现状的基础上,提出设立强制性食品安全保险,论述了强制性食品安全保险必要性及可行性,以期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参考。

 关键词:食品安全 强制性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频曝光:添加三聚氰胺的毒奶粉、使用矿物油的毒大米、滥用增白剂的面粉、添加塑化剂以增稠的饮料、滥用苏丹红的鸡蛋、餐桌上的地沟油、超市销售的染色馒头、瘦肉精猪肉等等,这些事件造成了广泛的恶劣影响,其受害者事后往往得不到及时赔偿,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各种方式逃避法律的制裁。

 针对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现状,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改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总体水平。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的制定与颁布实施适应了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可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其中《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销售到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等都作了规定,但并不能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尽快地弥补消费者的损失。如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存在诉讼周期长,举证环节专业性强等问题,普通消费者无法及时获得赔偿。因此,有必要设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即由保险公司直接介入到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处理 ......
 百拇医药网 http://www.100md.com/html/paper/1674-0270/2015/04/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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