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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消防栓玻璃门破碎致男童伤残校方赔13万元

  案 例:

 年仅7岁的小冬(化名)是温州某小学的二年级学生。2014年9月30日下午,小冬在学校吃完午饭,和同学玩耍时不慎将双手按在消防栓的玻璃门上,致使玻璃门破碎。当即小冬的左前臂、头面部、右腕不同程度被玻璃割伤。事发后,学校教职工第一时间把小冬送到医院治疗。小冬伤得不轻,经过手术治疗,住了10天院。之后,小冬的家长委托鉴定机构对孩子的伤势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小冬这一方将学校起诉到了人民法院,索赔15.5万余元。

 [问题] 在此案件中,校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说明理由。

 [评析]

 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当时,小冬仅7岁,属于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小冬在学校午休活动期间受伤,虽然学校日常工作中也履行一定的教育管理职责,但仍存在瑕疵。根据在案证据,法院认定小冬的损失为13.3万余元,判决由学校承担该赔偿责任。
 百拇医药网 http://www.100md.com/html/paper/1672-6502/2016/07/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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