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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军队离退休干部增加军龄工资的有关规定(时政窗)

  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增加军龄工资的标准和执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央军委决定及四总部的规定,在军队的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都要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其中涉及军龄工资的新标准为,每服役一年的军龄工资从原1元增加为10元。

 问:对军龄的核定有哪些规定?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军龄工资均从参军(包括参加革命工作)之年开始计算,计发至批准离休退休的当年止;退休改离休的干部,计算到批准退休的当年止;未下离退休命令的离退休干部,其军龄工资计算到本人实际休息之年止;已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由地方民政部门分别致函原部队政治部确认;1969年至1975年期间免职休息或分散安置到人武部管理未下离退休命令的干部,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并免职休息、已经住进干休所或享受了离休干部待遇的军龄工资计算到免职之年止。

 问:1987年9月30日前批准退休的干部,增加军龄工资和计发退休生活费的军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1987年9月30日前批准退休的干部,增加军龄工资,同其他离退休干部一样,计发到退休的当年止。其增加的军龄工资作为本人原薪金基数计发生活费,计发生活费的军龄截止时间为:凡1987年9月30日前已移交政府管理的退休干部,其计发退休生活费的军龄,计算到移交政府管理的当年止。尚未移交政府管理的,其计发退休生活费的军龄,计算到1987年10月止。

 本刊政策咨询顾问周浩, 百拇医药(周 浩)
 百拇医药网 http://www.100md.com/html/paper/1002-8188/2006/12/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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