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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时政·信息)

  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和照顾,国家提高了部分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

 问: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尚未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提高到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司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提高到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

 问:如有符合提高医疗待遇条件的,如何办理这项手续?

 答:对符合提高医疗待遇条件的离休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本刊政策咨讠旬顾问闻健, http://www.100md.com
 百拇医药网 http://www.100md.com/html/paper/1002-8188/2010/05/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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