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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再出司法解释婚后老人为儿购房儿媳没份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是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法解释(三)》中的新规定,新规自今年8月13日起施行。

 来自最高法院的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万多件,2009年为134.1万多件,2010年为137.4万多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案件中相对集中地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须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最高法院于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经过充分论证,重点对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等问题做出了解释。

 司法解释第一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司法解释还指出,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

 此前,有专家认为,如夫妻双方只有一套住房,一方擅自出售可能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 ......
 百拇医药网 http://www.100md.com/html/paper/1002-8188/2011/20/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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