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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在养老机构中设置“老养残照护单元”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民残福发〔2024〕2 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在养老机构中设置“老养残照护单元”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民残福发〔2024〕2 号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5-30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次网友评论: 0 条

各区民政局:

老养残家庭 是指由本市户籍老年人和需要其照护的残疾人子女组成的家庭,这些家庭面临养老和残疾人照护双重压力。为更好落实《关于推进本市 十四五 期间困难重度残疾人养护床位及床位建设的实施意见》(沪民规〔2022〕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缓解 老养残家庭 照护难题,现就 老养残照护单元 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于养老机构中设置 老养残照护单元 ,为 老养残家庭 提供兼顾老年人和残疾人子女不同需求的机构照护服务。至2024年四季度,各区完成 老养残照护单元 设置工作并开放入住。至2025年底,通过试点工作,总结典型问题和先进做法,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可持续的服务模式,为 老养残 照护工作形成制度性安排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二、试点任务

(一)床位数量。各区民政局在辖区内选择至少1家养老机构设置 老养残照护单元 ,鼓励各区根据需求在多家机构中设置,优先考虑在 保基本 养老机构中设置。 老养残照护单元 内设置残疾人床位一般约5 10张,机构内养老床位无需核减;养老床位根据入住家庭实际情况和护理模式配置。

(二)设置要求。 老养残照护单元 的床位可参照《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进本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1〕15号)中相关建设、设施设备要求设置,并兼顾残疾人的照护特点。单元区域宜与所在机构内其他养老床位有区域或楼层的物理间隔。

(三)人员配置。 老养残照护单元 应根据入住对象数量、老年人身体状况、子女残疾类别和等级,参照常规养老机构老年人长护险评估等级,合理配置生活照护、医疗康复、社工等人员。

(四)服务开展。 老养残照护单元 可根据入住对象照护等级、残疾类别等因素开展生活照护、自理能力训练、基础康复、精神支持等服务。 老养残照护单元 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家庭式和单元内老年人与残疾人分区式等不同照护模式,并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变化或家庭状况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照护模式。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市民政局统筹部署推进 老养残照护单元 试点工作,指导各区落实试点方案,研究制订后续相关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等。各区民政局结合实际,制订落实本区 老养残照护单元 实施方案、推进计划,会同发改、残联等部门形成相关工作机制,研究探索难点问题,边推进边完善,并及时形成经验总结。

(二)做好需求排摸。各区民政局应会同残联部门全面梳理排摸 老养残家庭 情况和对照护服务的需求,了解工作底数,优先满足经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具有二级及以上照护等级的老年人家庭或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需求。要指导养老机构做好拟入住对象评估工作,对拟入住老年人及残疾人子女进行适宜性观察,综合评估其身体状况是否稳定并具备入住条件。拟入住对象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按照精神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确定试点机构。各区民政局应尽快明确 老养残照护单元 试点机构,优先考虑有残疾人照护经验的养老机构,并将进度安排、试点方案等相关情况于2024年6月10日前报市民政局。

(四)组织推进实施。各区民政局确定试点机构后应指导机构于9月底完成设施改造,年内开放入住。相关改造补贴可按《实施意见》要求申请。试点期间,残疾人子女照护服务的收费原则上不超过该机构重度护理老年人的标准。各区在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机构运营管理、护理人员配备等方面的监管,及时评估照护服务质量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守牢安全底线。

(五)做好信息公开。各区民政局应在养老机构 老养残照护单元 改造完成后,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汇总公开。各区要以机构开放日等形式,针对有住养需求的家庭,开展宣传活动,提升公众知晓度。

(六)动员社会力量。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捐赠、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等方式,为 老养残照护单元 提供资助。鼓励志愿者共同参与 老养残照护单元 服务。

附件: 区 老养残照护单元 试点机构情况表

上海市民政局

2024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本文地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在养老机构中设置“老养残照护单元”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民残福发〔2024〕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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