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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全面推进阳光低保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增强全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10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推进阳光低保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阳光低保是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一种管理运行模式和基本要求,通过公开操作,阳光运行,实现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实施。阳光低保要以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平、公正为目标,通过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增加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科学、健康发展,切实让困难群众公正共享社会改革发展成果。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阳光低保覆盖面,2014年要达到行政区域的80%,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申请的低保对象按照阳光低保规程管理;2015年要实现管理地域和管理对象100%双覆盖。 二、主要内容 (一)阳光申请。面向所有群众公开低保申请权利。凡认为符合条件的行政区域内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申请人也可向受乡(镇)政府(街道办)委托的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收集相关申请资料,并代为提交申请。无正当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不得拒绝受理。 (二)阳光核查。加强核查机制和机构建设,保证核查工作的客观公正。在强化传统调查方式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省、市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制定跨部门信息核查核对和查询办法,全面建立申请低保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并负责跨设区市、县(市、区)的信息查询工作。暂无法实现电子化核对的,县级政府要牵头组织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或联审制度,进行人工查询和核对。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对低保对象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复审,提高低保动态管理水平。 (三)阳光听证。建立低保申请对象参与和申诉平台。乡(镇)政府(街道办)组织村(居)民代表、包村干部或社区相关人员对低保申请对象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听证。各设区市要统一制定本地最低生活保障听证办法,规范参加人员、听证内容、方式和程序。听证会由乡(镇)政府(街道办)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实施。低保申请家庭须经集体听证通过后,方可向县级民政部门上报,没有开展听证的,县级民政部门不予受理。特殊情况,县级民政部门应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符合低保条件的予以直接受理,并建立专属备案。 (四)阳光公示。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各设区市要统一规范公示栏标准、场地要求、公示内容、形式和时限,杜绝出现 门后公示 、 月光公示 等虚假公式方式。公示时要注意保护低保申请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示与申请低保无关的内容。 (五)阳光审批。建立集体研究审批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成立由部门分管负责人、有关股室负责人和具体工作承办人组成的低保审查小组,对乡(镇)政府(街道办)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听证结果)进行全面审查,并按照一定比例入户抽查,以集体研究的方式,对低保申请对象进行审核和批准。严禁不经过上述程序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六)阳光发放。全面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社会化发放。县级民政部门要在每月初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本月低保金发放申请和低保家庭待遇领取清单,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批,通过代发金融机构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待遇领取清单中的账户和金额,直接将低保金拔付到低保家庭账户。县级民政部门要确保低保证、银行卡和存折交付到低保对象本人手中。低保金发放后,县级财政部门要通过乡(镇)财政所对发放结果进行阳光发放公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阳光低保工作,抓紧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确保阳光低保全面实施。进一步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在制定我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时,要将阳光低保能力建设、对象管理等纳入重要的考核评价指标;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省以上城乡低保补助资金 以奖代补 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明确工作职责。阳光低保实行县级政府负责制。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县(市、区)民政局长是直接责任人,乡(镇)长(街道办主任)是重要责任人。县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统筹协调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履行申请受理、调查、听证、公示等审核职责;村(居)委会要协助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保险机构要积极配合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各地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信息。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包村,实地了解,定期联系,指导阳光低保工作落实。 (三)强化队伍建设。各地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按照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各级政府要按照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省、市、县三级要明确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查询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加强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四)加强监督管理。县级政府要做好阳光低保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阳光低保资金管理、操作规程、评定结果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未实行阳光低保或责任不落实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县级政府要通过广播、电视全方位的宣传阳光低保政策。乡(镇)政府(街道办)要通过发放宣传单、专栏、墙报、标语等多种形式,特别要结合入户调查、公示、民主评议等工作,对低保的标准、条件、范围和申请、审批程序等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做到人人皆知,不断扩大群众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监督低保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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