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办法》解读
一、发放范围:具有本市户籍、年满80周岁(1935年12月31日前生人)及以上的城乡居民。已享受离退休和 低保 政策的80-99周岁老人不在发放范围。
二、发放标准:80-89周岁每人每年600元(按月发放50元/每月);90-99周岁每人每年1200元(按月发放100元/每月);百岁老人每人每年6000元(按月发放500元/每月)。
三、执行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实行按月发放。从满80周岁、满90周岁的下月起发放,百岁老人从满百岁年度的1月份发放。因去世、户口迁出等原因丧失享受条件的,自丧失享受条件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四、发放程序: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实行 一申请、两审核、两公示、一审定、一备案 制度。即个人申请,村(居)、镇(街道)两级审核并公示,区老龄办审定汇总后报市老龄办备案。
1、个人向所在村(居)委会申请,并出具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村(居)委会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分别填写《80-89周岁高龄老人津贴申请登记表》、《90-99周岁高龄老人津贴申请登记表》、《百岁老人津贴申请登记表》(各一式二份),并汇总上报镇(街道)政府。
2、镇(街道)在收到村(居)委会提交的材料(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登记表)后,要进行核实和信息录入。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核实、公示工作,签署审核意见后将《80-89周岁高龄老人津贴申请登记表》、《90-99周岁高龄老人津贴申请登记表》、《百岁老人津贴申请登记表》汇总,连同电子版一起上报区老龄办审定。
镇(街道)要把村居提交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份、登记表一份存档备查。
3、区老龄办审定后,报市老龄办备案。对批准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由其户口所在村(居)委会、镇(街道)张榜公布7日。无异议后纳入发放范围。
4、各镇(街道)每月5日前向区老龄办报告上月去世(或其他注销)情况,各区老龄办编制本月发名单(自然增长人员由各区老龄办负责),并于每月10日前向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本月发放名单,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按现行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渠道发放。
5、每年的11月份对下年度新增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行申请、审核、审定、备案工作,并测算出下年度津贴支出计划。
6、市直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省以上驻莱单位户籍在本市、且不在村(居)委会管理(由单位管理)的老年人,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向户籍地派出所所在镇(街道)申报、所在区老龄办审定发放。
五、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退出 低保 待遇的高龄老人,从退出的下月起申请发放。
2、 城乡居民养老保障金发放平台未包含的百岁老人(如离退休的百岁老人)津贴的发放工作,由老龄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单独发放。
3、在本办法实施后、津贴正式发放前去世的老年人,按应享受的数额发放给继承人。
4、逾期未申请、申报的,津贴不予补发。
附件:《莱芜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办法》(莱老办发〔20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