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优待老年人工作,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烟发〔2011〕25 号),制定本规定。
一、2013 年底前各县市区(含开发区、高新区、昆嵛山自然保护区,下同)都要实行向80 周岁以上(含80 周岁,下同)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制度,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管委)制定。鼓励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村(居)将高龄津贴范围扩大到80 周岁以下老年人。
二、对孤寡老年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贫困老年人、80 周岁以上空巢高龄老年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应根据本人申请,经认定后,给予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或机构养老服务照顾,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时,不得冲减老年人已享受的各种补贴。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呼叫机构,对贫困老年人免收服务费。
三、依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每年免费对辖区内65 周岁以上(含65 周岁,下同)常住居民进行1 次老年人健康管理,包括健康体检、健康咨询指导和干预等。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免收普通挂号费。
四、在烟台市区和各县市城区范围内,对65 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城市公交汽车实行免费。
五、政府兴办和支持的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对贫困老年人实行降低30%以上的价格优惠。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农村 五保 老年人免收有线电视初装费,整体转换区域内免费配置一台基本型数字机顶盒,减半收取第一终端的年度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
六、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馆),凡收费的,应当按时段对老年人免费或实行半价。政府兴办或支持的旅游景点对老年人免收门票费;社会力量兴办的旅游景点对60 周岁以上(含60 周岁)、70 周岁以下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70 周岁以上(含70 周岁)老年人免收门票费。
七、法律服务机构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咨询自身涉法事务,免收服务费。各类律师事务所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聘请律师的,应视情况减免不低于30%的律师服务费。各级人民法院对贫困老年人因赡养、抚养、优抚、婚姻、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的诉讼,需承担诉讼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免、减诉讼费用等司法救助。
八、老年人凭《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身份证在全市范围内享受本规定各项优待,并享受各县市区不因户籍所在地设定的各项优待。《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依据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样式,由市和各县市区老龄工作机构制作发放,老年人自愿办理。
九、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个人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享受的各项优待。市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旅游、商务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制定本规定实施细则,并对本系统优待老年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老年人优待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不按规
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许可设立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相关部门处理结果向提请处理的老龄工作机构反馈。
十、各级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在相关政策文件中对老年人优待标准和范围高于本规定的,按较高标准执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应制定贯彻落实本规定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适时提高老年人优待标准,确保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十一、本规定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2013 年3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 年2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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